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神经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高新东木墩片区双明大道南侧云智科技园3栋D座1001-1010。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叁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深圳大学。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理事会会议决策,日常运营事项需开办公会研讨后由行政领导人决策。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神经科学、脑科学研究,促进人类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脑功能(保护/康复/脑机接口/个性化定位)系统研发;脑疾病与认知功能测试平台建设与应用;相关(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科技开发/成果转让/转化/咨询/专家评审/评估)(人才/技术)培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满足条件时应建立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党支部应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履行党支部党建职责,积极带领本单位党支部各位党员,团结拼搏,创造性开展工作,把党建职责落实到研究院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由于党员人数较少,本单位未成立党支部,后续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党员教育管理迈上新台阶。
第十四条 后续如成立党支部,运行机制将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向理事会以席位制委派理事;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提交需由举办单位审定的事项;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及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理事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本研究院章程和提出本研究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2.审议批准本研究院业务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计划;
3.审议批准本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与审计报告;
4.审议本研究院的终止、解散以及与其它组织的合并、联合;
5.审议本研究院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6.监督研究院管理层对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7.聘任与解聘院长;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重大事项应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研究院撤销、2)并购、3)转让、4)贷款抵押、5)担保、6)对外投资(需报主管部门审定的具体投资金额按照市财政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等。
(二)理事会的产生方式
理事会采取席位制,不再选派专人担任理事,仅派代表出席理事会议,行使理事职权、履行理事义务。理事会席位为5 席(单数),其中由主管单位占1席,举办单位占2席,本单位占2席。理事会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提名担任,理事会设秘书1人。
(三)理事会的任期及考核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且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研究院领取薪酬。
(四)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须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持。
2.理事会会议程序: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制作会议纪要。
3.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院长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院长的产生方式:理事会任免/聘任
(二)院长的职权:
1.主持负责本研究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制订本研究院的创新运行机制和体制,拟定战略发展规划;
3.负责本研究院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
4.拟定本研究院工作报告、新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5.任命本研究院副院长并向理事会报备;
6.拟定本研究院机构设置;
7.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研究院的具体管理规章;
8.根据企业化经营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建立本研究院选人用人、薪酬制度、激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9.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部门设置情况:
本单位内设发展与服务中心(相当于院办)、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设备处、成果转化中心、招标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由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拟定,经研讨后由院长审批设立,各部门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需开院长办公会研讨后并由院长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尊重权、安全权、申诉权和保护隐私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遵守公共秩序、公平接受服务、尊重知识产权并保守知悉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通过以下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参与本单位的管理:
(一)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研究院实行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有力、协调高效、监督到位的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研究院的管理。
(二)研究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人员聘任实行公开招募、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制度。招聘的员工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实行以团队合作为主的项目开发体系。研究院的项目研发以团队为主,特殊项目可以实行个人研发为主。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以人脑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具有原始创新性的研究,为国家神经科学在人脑语言等高级功能方面的发展起示范作用。
(二)科学运营研究院的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通过为医院制定手术方案、参与脑科学相关软件及新型设备的研发与迭代更新等方式,将掌握的技术和成果转换为产能落地;
(三)在实验研究中完成培育人才的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产生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研究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研究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定期邀请事务所进行审计;本单位理事会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本研究院账簿,本研究院应对查阅提供方便;本单位定期接受举办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本研究院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本研究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举办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