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学院章程
2024/1/10 11:13:30 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为增强深圳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辐射能力,构建满足2035年先行示范区建设需求的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在率先构建创新创业人才自主培养机制上先行示范,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成立深圳科创学院(以下简称“科创学院”或“学院”)。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学院快速、规范发展,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深圳科创学院”,英文名称为“Shenzhen Innox Academy”,缩写简称“InnoxSZ”。
第三条 学院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兴科一路创智云城二期5A栋一单元5-13层。
第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资助。学院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实行自主管理运营,按照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和深圳市人才研修院。
第七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才工作局。
第八条 学院的登记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如下:开展搭建孵化平台、科技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科技型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决策咨询、产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条 学院依法独立运行,统筹自主的人事、财务、业务活动、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原则,按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学院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强化政治功能,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员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党对人才的政治引领。
(五)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做好政治把关。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参加理事会、院长办公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第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研究事项应当如实做好记录(涉及人事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记录,其他事项由公共事务部负责人记录)。议事范围包括:
(一)提交理事会、院长办公会审议前需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学院总监以上人事、纪律检查、巡察方面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主要领导酝酿的事项。
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应在学院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一)科创学院举办单位为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和深圳市人才研修院,双方权利义务相同;
(二)依照几方约定及本章程约定,向科创学院理事会以席位制委派相关理事;
(三)科创学院终止时,负责指导科创学院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五)审查理事会提交需由举办单位审定的事项。
(六)监督科创学院运行,监督科创学院的各项工作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七)组织指导科创学院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科创学院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科创学院的决策机构,决策学院重要事项。
(一) 决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二) 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三) 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 负责本单位院长、副院长的任免;
(五) 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六) 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七)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 决定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决方案;
(九) 学院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下,理事会授权管理层审议和批准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薪酬和绩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成员组成,成员为单数。其中:
(一)首届理事长由院长担任;
(二)理事采用席位制。首届理事会设9席,其中:党组织负责人1席;院长1席;举办单位各1席、共2席;其他理事5席。未来理事长根据理事会章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实行任期制,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下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共同决策确定,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理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理事长可以委托理事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人员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理事权利。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和理事商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理事会成员一人一票。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须以出席全体会议应到会半数以上理事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学院负责起草,报理事长审定签发。
第三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原件和书面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另行制定《深圳科创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保障和规范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根据《深圳科创学院建设方案》(深科技创新〔2023〕40 号),院长人选由深圳市充分酝酿,按有关程序任命;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与业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理事会任命。院长职责为(一)负责学院全面工作;(二)负责管理学员的日常事务;(三)负责学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科创学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应经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以理事会决议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通过院长办公会等具体形式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定业务活动计划;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和资产;
(四)负责除管理层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和批准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薪酬和绩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七)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设1名独任监事。独任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理事、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学院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管理层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独任监事发现学院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学院承担。监事的产生及调整具体按照《深圳科创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与人事部、财务部、招生与项目拓展部、公共事务部、品牌与对外合作部、项目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由管理层按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行政与人事部负责学院行政、采购、人力资源等;财务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财务规划、预决算管理、承担账务体系建设及会计核算等;招生与项目拓展部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包括创业学员和创业项目的招募和拓展,同时负责高校合作等;公共事务部负责学院政府事务对接、公共关系建设等;品牌与对外合作部负责学院品牌宣传和对外合作事宜,推动学院影响力拓展和合作生态构建;项目中心负责学院在孵团队和项目的辅导、孵化和服务资源对接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享有用人自主权,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社会化用人机制和人事管理办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三十九条 科创学院服务对象为被孵团队学员和被孵中小微企业。其均享有自主开展业务,并接受学院引导发展的权利。第四十条 被孵团队学员和被孵中小微企业应自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孵化过程中学院的要求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被孵团队学员和被孵中小微企业可行使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机制。学院及时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通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反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同时,学院院长离任,理事会授权科创学院具体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资金调度等事项的处理,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并落实各级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采用市场化运作,建立以实际绩效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人员薪酬以及奖金福利。学院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培养创新创业和前沿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推进我国教育事业与科技产业的发展设立科创学院基金会。基金会收入来自于:
(一) 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捐赠资金,制定相应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设立监事。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规定,落实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统筹支配、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一)学院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学院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五十三条 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要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要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第九章 终止程序与剩余资产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报学院理事会同意,并报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名称改变;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改变;
(五)经费来源改变;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科创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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