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霁因生物医药转化研究院章程
2024/1/10 10:50:24 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霁因生物医药转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二期1号楼B座第3、4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本单位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实行自主管理运营,按照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资金自筹。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务委员会为决策执行机构,其成员由院长、部门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通过院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临床医学和药物研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肿瘤学研究,微生物与药学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原则,按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参加理事会、院务委员会,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支持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党支部隶属于中共银星科技园党委,党建工作受中共龙华区观澜街道党工委两新工作委员会指导,经费由观澜街道两新办和本单位共同保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向理事会以席位制委派理事;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提交需由举办单位审定的事项;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及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主管单位及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采取席位制,不再选派专人担任理事,仅派代表出席理事会议,行使理事职权、履行理事义务。理事会席位为7 席(单数),其中由主管单位1席、举办单位各3席,本单位占3席。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本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命。理事会设秘书1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章程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审议批准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计划;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与审计报告;
(四)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聘任与解聘院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及委派方递交书面报告,经委派方同意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终止理事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八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可由接任该职务的人员担任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管单位或举办单位指派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或另行提名他人担任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若有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超过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提出,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管单位或举办单位指派的理事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单位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二)本单位的终止、解散;
(三)本单位与其它组织的合并、联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统筹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并聘任,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是院务委员会。
执行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由理事会确定。院务委员负责确保研究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院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四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分设科研管理部、院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设备与空间部。
其中科研管理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合作、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服务等业务。
院办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任务、日常行政事务、对外公共关系、政府项目申报等综合性统筹事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单位人事管理、人才认定、薪酬福利、活动组织等事务。
财务部负责单位财务、出纳、预算编制、审计等业务。
设备与空间部负责单位设备固定资产采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空间场地运维等业务。
产生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由院务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院务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坚持集体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各课题组享有在本单位搭建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上进行产业化探索的权利,并得到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各技术服务单位享有本单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权利,同时享有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服从本单位领导,执行院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单位信誉,积极参与本单位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以国际“前沿医学”的协同创新中心为建设目标,采取国际通用的非盈利科研机构的运作模式,贯穿“产、学、医、研”一体化运行策略,建设国际一流的非盈利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际一流的人才培养建设的平台,培养国际化的科研领军人才。
具体措施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扩大博士后队伍建设同时,通过引进PI项目,自主培养中青年人才。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临床医学和药物研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肿瘤学研究,微生物与药学研究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本单位实行扁平化组织管理,以业务为导向,优先处理与单位业务服务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基础研究:开展生物医药应用基础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二)产业链构建:围绕国际前沿创新药物研发热点,致力构建生物医药CRO产业链。
(三)人才培养:开展博士后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经费审批权限及流程。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绩效等对院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五十三条 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院务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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