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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项目承办规则(暂行)
2022/5/23 11:06:52 本站原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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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规范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培训,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下称创新中心)负责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项目的申请、评定、考核、调整和撤销。
    第三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承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承办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的内设机构,或与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市外法人单位;
  (二)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主管单位完成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市外单位无此要求);
  (三)机构管理机制完善,人员配备合理,具备适应技术转移培训要求的场所、教材及设备,具备一定的组织、宣传和接待能力;
  (四)拥有行业内外较高知名度的讲师资源,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40;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社会声誉良好。
    第五条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承办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的内设机构,或与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市外法人单位;
    (二)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主管单位完成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市外单位无此要求);
    (三)机构管理机制完善,人员配备合理,具备适应技术转移培训要求的场所、教材、设备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组织、宣传和接待能力;
    (四)拥有行业内外较高知名度的讲师资源,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五)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或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机构非高等院校的,需至少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及技术创业项目孵化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六)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累计培养初级技术经纪人150人以上;
    (七)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社会声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创新中心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创新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创新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章 培训机制
    第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负责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登记培训大纲(试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
    第八条 获得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资格的,可以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获得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资格的,可以组织开展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
    第九条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与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联合颁发结业证书,报创新中心备案。
    第十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每年3月31日前需将上一年度培训开展情况报送至创新中心,不按规定报送的,创新中心将视情况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十二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撤销其承办机构资格:
    (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自行要求撤销承办资格的;
    (三)机构被依法终止的;
    (四)不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承办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机构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创新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初(中)级技术经纪人承办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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