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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科研用房入驻条件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9 12:43:34 本站原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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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虚拟大学园R4创新大楼、深圳虚拟大学园产业化综合大楼和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大楼的科研用房(以下简称为“科研用房”)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政府资源,为入驻的科研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委托,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科研用房的管理与运营。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三条  科研用房面向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深开展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创新载体。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科研用房。
(一)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培养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在深圳组建的科研机构;
(二)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孔雀团队)等。
第五条  科研用房的入驻程序如下: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单位向中心提交场地使用申请材料及其相关附件材料。
(二)中心受理申请,进行材料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考察。
(三)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申请单位在2个月内与中心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租赁申请。
(四)自签订租赁合同当日起,租赁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单位,给予20天免费装修期;500平方米以上单位,给予30天免费装修期。
第三章  场地与租金
第六条  每家研发机构场地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重点支持项目除外。
第七条  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制,按使用场地的建筑面积收费。租金标准按高新区政府物业租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
第八条  大楼配备有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设施设备等,为入驻单位提供有偿使用,由中心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场地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中心对入驻单位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入驻单位须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统计数据。
第十条  入驻单位须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严格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变更用途,不得在大楼中从事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场地使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
(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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