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为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和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的二类事业单位提供博士后培养和科研的服务平台,是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保障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培养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站于2006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2015年国家人社部批准本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4〕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和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架构
第三条 中心是工作站的依托单位,负责工作站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和中心举办的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依托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是具体实施博士后培养的机构。
第五条 工作站建立博士后培养学术专家组,专家组对博士后项目立项、进站、中期和出站进行考核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站的决策与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
(二)审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运行,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基金的使用;
(四)负责博士后立项、进站、中期和出站的办理和考核;
(五)督促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文件精神为博士后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执行培养协议,协调解决培养单位与博士后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六)协助培养单位对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协助其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深圳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贴等,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通知;
(七)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文体联谊活动等,召集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八)组织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九)博士后其他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招收的培养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全职在深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承接国家、省部、深圳市科技资助项目(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负责人的合作导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即可。非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每月对博士后进行指导不少于两次,须来深参加博士后项目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
(二)培养单位如招收理工类博士后的,应具有培养单位所在院校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在深设立的研发机构,有必要的研发场地,检测、分析、测试等设备,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三)培养单位需为博士后研究提供科研经费,如所依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足50万元,需出具保障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经费、工资及社保等的承诺函。
第九条 培养单位要切实以提高博士后招收培养质量为核心,按照“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对博士后申请资格的审查,严格按规定条件招收,择优招收毕业于境内外排名前列高校或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含35岁,即未到36周岁生日);
(二)在职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提供离职证明。进站后不能在现培养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领取工资薪酬及缴纳社保;
(三)培养单位不能招收本单位原聘用的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博士奖励、拥有发明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重大项目研究的博士优先。
第十条 立项申请与审核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向工作站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供纸质版):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三)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
(四)博士论文摘要;
(五)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六)非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离职证明;
(七)研究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八)博士后导师介绍;
(九)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获批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十) 特殊进站博士后需提供省部级奖项获奖证明或导师推荐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调研与审核
(一)工作站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合格材料退回;
(二)工作站对首次申报项目的培养单位进行调研,现场考察科研及培养环境;
(三)工作站经办人员面见合作导师和申请人,并审核立项材料原件,提交中心审批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进站申报与审批
(一)立项通过后,工作站与申请人、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协议需明确在站时间、岗位性质、工作地点及出站条件,在站时间不少于2年。申请人还应与培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需要明确时间、岗位性质和工作地点。
(二)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送达工作站,工作站签字盖章后,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进站备案。进站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
4.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5.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6.非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离职证明;
7.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三)工作站按有关规定在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站与培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按照工作站、培养单位以及博士后三方签订的《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进行管理,并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工作站按照规范的考核流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在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满1年、满2年时,分别组织在站博士后的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可分为线上或线下,考核以线上形式进行的,需做好录音录像,并予以保存。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博士后合作导师应现场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考核时间的,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工作站备案,否则工作站按相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在深圳的培养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一)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三)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五)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工作站对博士后期满考核前实行考勤制度,每周考勤两次,两次考勤间隔1个工作日以上,周工作日不足2天(含2天)的,考勤1次。博士后从事科研活动需离开深圳一周以上的,培养单位应向工作站以书面形式报备。工作站每月统计1次考勤,对缺勤的博士后给予提示并告知培养单位,博士后连续3个月考勤未达标,工作站将对博士后作出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需给在站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环境及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正常使用。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期满出站时,工作站和培养单位根据专家组对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评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将向博管办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至4年,最短在站时间21个月。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总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凡需要延长时间的,均须在满2年前3个月内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博士后培养时间并签订相应协议。
在站已满21个月,但未满24个月已通过工作站期满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核准提前出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深圳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在站期间领取的政府项目资助,按照原发放部门政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若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者,工作站将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培养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暂停培养单位招收博士后资格一年,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博士后各阶段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按《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符合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规定条件的博士后,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在站生活补助,符合广东省海外博士后引进计划的博士后,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海外博士后引进计划资助项目。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按《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已成功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博士后,按《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博士后由培养单位负责开题、中期、期满考核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广东省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计划等资助项目的,获资助经费经工作站账户一次性划拨给培养单位,直接用于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内容
博士后在站期间档案(以下称为博士后阶段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博士后在进出站办理、在站期间考核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历史记录及其他干部人事档案应收集归档材料。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职责
博士后阶段档案由工作站负责收集,一式三份,分别由工作站管理存档、博士后本人保管以及培养单位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
根据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应将以下材料归入博士后阶段档案,其中1-7项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一) 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三)开题、中期、期满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五)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七)进站学术考核材料;
(八)进站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九)中期学术考核材料;
(十)出站学术考核材料;
(十一)《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十二)博士后人员出站人事关系调转材料(如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等);
(十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以上博士后人事档案材料由培养单位负责归档并管理,其中(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工作站备份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档案材料,工作站要认真进行收集、归档、转递,确保博士后人员档案完整、规范、安全。
2.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工作站应继续妥善保管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档案转递
1.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劳动人事关系身份(含辞职、未就业、新近留学回国、退伍或复员军人等)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其人事档案应转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站身份为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含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不转入工作站,工作站应在其办理出(退)站时,将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转交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2.人事档案转入培养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在其出站或退站后及时转入其工作接收单位或接收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站或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应转回其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此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悖,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
(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