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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9/29 9:59:00 本站原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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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改)实施办法》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深圳虚拟大学园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深圳虚拟大学园各成员院校在深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成员院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等工作,市政府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每年度资金规模1000万元。为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我市进行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合作、国际交流、网络通讯以及对驻园机构和人员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单位为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圳虚拟大学园);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用途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经费分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和公共环境维护经费两部分。

第六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专门用于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圳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范围内的高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含硕士以上)引进与培养工作的直接资助。

(一)对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或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深圳设立的以下机构,给予扶持:

1、研究院;

2、研发机构;

3、孵化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已获得财政同类拨款或资助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近两年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4、违反本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采用一次性启动资助方式:

1、成员院校在深圳设立研究院,依法注册事业法人单位(成员院校股份占51%以上),有院校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资助10万元。

2、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深设立研发机构(院校股份占51%以上),有确定的办公场地、有院校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研发工作,与深圳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并展开实质性工作的,资助50万元。分期拨付。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开发中心的除外。

3符合前项规定且经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扣除市政府其它资助额度后给予30%的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分期拨付。

4、深圳虚拟大学园孵化器在孵或远程孵化企业,成员院校相关股份(即成员院校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控股企业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校企控股企业所占股份;成员院校深圳研究院或成员院校在深圳产学研基地等的相关股份)占25%以上,资助10万元。

5、上述符合成员院校扶持经费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5名以上全日制研究生来深圳实习,时间5个月(含5个月)以上的,资助5万元。

以上(1)至(5)项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同一年度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公共环境维护经费专门用于建设和维护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圳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公共工作环境以及用于组织和协调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圳开展各项活动(包括专项经费的评审、考察和公示等)。具体项目和额度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明。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深圳虚拟大学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报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三)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四)负责专项经费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五)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进行评估和审计、专项检查与验收等;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拟订本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九条          市高新办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核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该计划;

(二)组织制定专项经费资助政策;

(三)核准专项经费资助申请;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组织绩效考评;

(五)其他需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批并下达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使用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四)按要求向深圳虚拟大学园报告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设立成员院校扶持经费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深圳虚拟大学园派员担任秘书工作;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换届人数应注意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务或职称,从事本专业活动不少于5年、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综合评审能力强,能够认真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深圳虚拟大学园负责编制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预算;经市高新办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列入深圳虚拟大学园部门预算中。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中成员院校扶持经费的申请由深圳虚拟大学园受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申请表或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符合资助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  申请方在申请前须经成员院校相关部门推荐;

()  深圳虚拟大学园负责材料核验和资格初审,提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

()  深圳虚拟大学园组织评审组复审;

()  报市高新办核准;

()  向社会公示;

()  深圳虚拟大学园办理成员院校扶持经费拨款手续;

()  将评审结果及材料报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每年61日至930为成员院校扶持经费申报时间,并于当年1231日前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决算后,深圳虚拟大学园应及时向市高新办报送专项经费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市高新办应及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成员院校扶持经费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高新办和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检查的单位,责成深圳虚拟大学园停止该单位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对挪用、挤占成员院校扶持经费的机构,责成深圳虚拟大学园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成员院校扶持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直至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恶意虚报、冒领、截留专项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专项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取消其专项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结构提供虚假审计或评估报告,造成专项经费损失,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经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过失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高新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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