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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2022/10/24 17:23:44 本站原创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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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为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和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的二类事业单位提供博士后培养和科研的服务平台,是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保障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培养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站是2006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2015年国家人社部批准本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102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和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架构
第三条  中心是工作站的依托单位,负责工作站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和中心管理的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依托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是具体实施博士后培养的机构。
第五条  工作站建立博士后培养学术专家组,专家组对博士后项目立项、进站、中期和出站进行考核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站决策与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其主要职责:
1.研究和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
2.审定工作站管理办法;
3.审定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运行,其主要职责:
1.执行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经费预算。
3.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基金的使用;
4.负责博士后立项、进站、中期和出站的办理和考核;
5.负责督促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文件精神为博士后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执行培养协议,协调解决培养单位与博士后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6.协助培养单位对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协助其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专业技术职称、深圳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贴等;
7.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通知;
8.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文体联谊活动,召集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9.组织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10.其他博士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全职在深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承接国家、省部、深圳市科技资助项目(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负责人的合作导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即可。非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博士后进行指导,须来深参加博士后项目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
2.培养单位如招收理工类博士后的,应具有培养单位所在院校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在深设立的研发机构,有必要的研发场地,检测、分析、测试等设备,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3.培养单位需为博士后研究提供科研经费,如所依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足50万元,需出具保障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经费、工资及社保等的承诺函。
第九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博士学位且不超过三年,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含35岁,即未到36岁生日); 
2.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或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研究生须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部队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在职脱产证明材料,原单位不再向博士后发放工资薪酬;
3.在职人员不得在培养单位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培养单位不应招收本单位原聘用工作的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博士奖励、拥有发明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重大项目研究的博士优先;
6.三类人员即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立项申请与审核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向工作站递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供电子版):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
(4)博士论文摘要;
(5)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6)非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离职证明或在职脱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7)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情况介绍;
(8)博士后导师介绍;
(9)研究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10) 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获批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调研与审核
1.工作站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合格材料退回;
2.工作站对首次申报项目的培养单位进行调研,提出调研意见;
3.工作站经办人员面见申请人、审核原件、提交中心审批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进站申报与审批
1.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站申报,并将纸质材料送达工作站。材料详见(附件1)“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材料清单”。
2.工作站按有关规定在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站与培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按照工作站、培养单位以及博士后三方签订的《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进行管理,并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为方便培养单位办理进站博士后社保等相关手续,培养单位可以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须明确自进站之日起2年内为博士后培养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在深圳的培养单位从事研究工作,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考勤制度,每周考勤两次,两次考勤间隔1天以上(含1天,国家法定连续7天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日,周工作日不足2天(含2天)的,考勤1次(以上所指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博士后因请假、出差或需要离开深圳较长时间(3个月内)从事科研活动,需要培养单位向工作站以书面形式报备。工作站每月统计1次考勤,对缺勤的博士后给予提示并告知培养单位,博士后连续3次未考勤,工作站将对博士后作出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在站工作满1年、满2年时,由工作站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进行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考核时间的,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工作站备案,否则工作站按相关规定退站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期满出站时,工作站和培养单位根据专家组对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评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将向博管办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至4年,最短在站时间21个月。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总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凡需要延长时间的,均须在满2年前3个月内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博士后培养时间并签订相应协议。
外籍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视情况适当缩短,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两年内累计满12个月的,经工作站同意可以出站。
在站已满21个月,但未满24个月已通过工作站期满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核准提前出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或在站时间超过15个月还未进行中期考核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深圳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在站期间申领过博士后项目资助的,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题、中期考核邀请的其他单位评审专家2名)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和有效科研月进行评估,工作站督促培养单位根据评估意见,测算退款数额并责成博士后一次性退回。
若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者,工作站将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培养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暂停培养单位招收博士后资格一年,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报经深圳市人社局备案后,博士后各阶段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可由工作站为其分阶段申请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具体依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按《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广东省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计划等资助项目,培养单位须对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工作站审批,具体申请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获资助经费经工作站账户一次性划拨给培养单位,直接用于博士后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内容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以下称为博士后阶段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在进出站办理、在站期间考核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历史记录及其他干部人事档案应收集归档材料。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职责
博士后阶段档案由工作站负责收集,一式三份,分别由工作站管理存档,博士后本人保管,培养单位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
根据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应将以下材料归入博士后阶段档案,其中1-7项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1.博士毕业院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应届博士毕业生做博士后开具) ;
    2.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4.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5.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6.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7.《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8.进站学术考核材料;
    9.进站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10.中期学术考核材料;
    11.出站学术考核材料;
    12.《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3.博士后人员出站人事关系调转材料(如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通知单等)
    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档案材料,工作站要认真进行收集、归档、转递,确保博士后人员档案完整、规范、安全。
2.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工作站位应继续妥善保管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档案转递
 1.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劳动人事关系身份(含辞职、未就业、新近留学回国、退伍或复员军人等)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其人事档案应转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站身份为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含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不转入工作站,工作站应在其办理出(退)站时,将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转交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2.人事档案转入培养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在其出站或退站后及时转入其工作接收单位或接收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站或退站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应转回其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悖,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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